- 状态
- 现行有效
- 类型
- 印尼2007年第25号法律(UU)
- 制定日期
- 2007年4月26日
- 颁布日期
- 2007年4月26日
- 施行日期
- 2007年4月26日
- 公报出处
- LN.2007/NO.67, TLN NO.4724, LL SETNEG : 28 HLM
- 类别
- 投资与外资
要点解读
2007年第25号法律规范印尼境内的国内投资(PMDN)与外国投资(PMA),内容包括投资原则与对投资者的同等待遇、企业形式、开放与封闭的行业、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、投资便利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。
本法最广为人知的规定是:外国投资必须采取依印尼法律设立、住所在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——这正是外资公司(PT PMA)的由来。包括封闭行业在内的部分条款已通过创造就业法(UU 6/2023)修改。中国投资者在印尼开设工厂或贸易公司,首先需要以PT PMA作为经营主体。
投资者须知
- PT PMA及投资活动报告(LKPM)义务的法律依据。
- 开放/附条件行业清单见Perpres 10/2021及Perpres 49/2021。
- OSS技术指南与投资便利:投资部/BKPM(投资协调委员会)5/2025号条例。
效力状态与相关法规
被以下法规修订
本法规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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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解读由IzinBeres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日期、效力状态及相关法规数据来自JDIH BPK数据库(peraturan.bpk.go.id),截至2026年9月23日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印尼语官方文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