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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投资的2007年第25号法律》(UU 25/2007)

IzinBeres法规库 · 效力数据来自JDIH BPK · 更新于2026年9月23日

状态
现行有效
类型
印尼2007年第25号法律(UU)
制定日期
2007年4月26日
颁布日期
2007年4月26日
施行日期
2007年4月26日
公报出处
LN.2007/NO.67, TLN NO.4724, LL SETNEG : 28 HLM
类别
投资与外资

要点解读

2007年第25号法律规范印尼境内的国内投资(PMDN)与外国投资(PMA),内容包括投资原则与对投资者的同等待遇、企业形式、开放与封闭的行业、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、投资便利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。

本法最广为人知的规定是:外国投资必须采取依印尼法律设立、住所在印尼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——这正是外资公司(PT PMA)的由来。包括封闭行业在内的部分条款已通过创造就业法(UU 6/2023)修改。中国投资者在印尼开设工厂或贸易公司,首先需要以PT PMA作为经营主体。

投资者须知

  • PT PMA及投资活动报告(LKPM)义务的法律依据。
  • 开放/附条件行业清单见Perpres 10/2021及Perpres 49/2021。
  • OSS技术指南与投资便利:投资部/BKPM(投资协调委员会)5/2025号条例。

效力状态与相关法规

被以下法规修订

本法规废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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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解读由IzinBeres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日期、效力状态及相关法规数据来自JDIH BPK数据库(peraturan.bpk.go.id),截至2026年9月23日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印尼语官方文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