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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2014年第33号法律》(UU 33/2014)

IzinBeres法规库 · 效力数据来自JDIH BPK · 更新于2026年9月23日

状态
现行有效
类型
印尼2014年第33号法律(UU)
制定日期
2014年10月17日
颁布日期
2014年10月17日
施行日期
2014年10月17日
公报出处
LN.2014/No. 295, TLN No. 5604, LL SETNEG: 26 HLM
类别
清真、标准与产品

要点解读

2014年第33号法律要求进入、流通和在印尼境内交易的产品必须取得清真认证。本法设立BPJPH(清真产品保证实施机构)作为清真产品保证的主管机构,并规范清真产品的原料与工艺(PPH)、清真检验机构(LPH)、清真督导员、清真标签以及行政和刑事处罚。

本法规定的认证流程为:企业向BPJPH提出申请,LPH对产品进行检查和/或检测,经教法(fatwa)会议确定清真性后,由BPJPH颁发证书。以非清真原料制成的产品免于认证义务,但必须标注非清真说明。部分条款已经创造就业法修改。对进口产品或在印尼生产产品的企业而言,这是清真合规的源头法律。

投资者须知

  • 清真认证义务及分阶段期限的来源(实施条例为PP 42/2024)。
  • 认证费用由企业承担,微小企业(UMK)可获扶持。
  • 清真产品的场所、设备与工艺须与非清真产品分开。

效力状态与相关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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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解读由IzinBeres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日期、效力状态及相关法规数据来自JDIH BPK数据库(peraturan.bpk.go.id),截至2026年9月23日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印尼语官方文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