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状态
- 现行有效
- 类型
- 印尼2014年第33号法律(UU)
- 制定日期
- 2014年10月17日
- 颁布日期
- 2014年10月17日
- 施行日期
- 2014年10月17日
- 公报出处
- LN.2014/No. 295, TLN No. 5604, LL SETNEG: 26 HLM
- 类别
- 清真、标准与产品
要点解读
2014年第33号法律要求进入、流通和在印尼境内交易的产品必须取得清真认证。本法设立BPJPH(清真产品保证实施机构)作为清真产品保证的主管机构,并规范清真产品的原料与工艺(PPH)、清真检验机构(LPH)、清真督导员、清真标签以及行政和刑事处罚。
本法规定的认证流程为:企业向BPJPH提出申请,LPH对产品进行检查和/或检测,经教法(fatwa)会议确定清真性后,由BPJPH颁发证书。以非清真原料制成的产品免于认证义务,但必须标注非清真说明。部分条款已经创造就业法修改。对进口产品或在印尼生产产品的企业而言,这是清真合规的源头法律。
投资者须知
- 清真认证义务及分阶段期限的来源(实施条例为PP 42/2024)。
- 认证费用由企业承担,微小企业(UMK)可获扶持。
- 清真产品的场所、设备与工艺须与非清真产品分开。
效力状态与相关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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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解读由IzinBeres撰写,仅供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日期、效力状态及相关法规数据来自JDIH BPK数据库(peraturan.bpk.go.id),截至2026年9月23日。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印尼语官方文本。